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校实习环节和实习经费的管理,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我校的相关规定(《关于加强实习工作的意见》(山科大教字[2002]31号)、《关于做好2013届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的通知》(教处函字[2012]57号)),吸取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,结合我院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认识实习、生产实习、毕业实习等需要经费支持的集中实践环节。

第三条 关于实习指导教师的前期准备、工作组织、对学生实习纪律的要求、实习考核和检查等内容,请按照学校的《关于加强实习工作的意见》文件执行。

第四条 各系(中心)应本着厉行节约、勤俭办学的精神,在安排学生实习时,应贯彻“就近就地”的原则,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,能在校内实习的,不到校外实习;能在本地实习的,不去外地实习,就近不就远。

第二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五条 各系(中心)的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、挪用。严禁在实习经费中报销与实习无关的差旅费、办公经费等。

第六条 实习经费使用范围:学生外出实习所涉及到的管理费、讲课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等,以及实习指导老师的差旅费。

第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采取费用包干的形式,以系(中心)为单位,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,以证明实习事实(实习学生人数、天数、地点)的真实性,相关材料将进行公示,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。

实习经费的限额和标准

第八条 根据实习所在的地方和性质,制定不同的限额标准。

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补贴标准:(1)在校内进行的生产实习、毕业实习,没有经费补贴;(2)在开发区进行的实习,每教师每天补10元餐费(每周50元);(3)在外地进行的实习,每教师每天补10元餐费(每周50元);住宿费限额标准为100元/天,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,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;教师交通费开支标准按学校现行差旅费标准执行,凭票报销。

第十条 实习学生补贴标准:补贴费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的讲课费、长途交通费(包车费)、食宿费等。对一周的实习按每学生每周80元计算,二周的实习按每学生每周70元计算,三周的实习按每学生每周60元计算。

第十一条 中巴留学生的补贴标准: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乘以系数2。

第十二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学生(煤炭定向班学生)补贴标准:(1)对签约的学生,原则上由所签约的煤矿方负担学生实习期间的食宿等费用,但长途交通费(包车费)将据实报销,不再支付其他补贴;(2)对没签约的学生,其补贴标准与统招学生相同。

第四章 实习经费的借款和报销

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各系(中心)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单位实习工作,明确实习队带队教师。要求以系(中心)为单位上报实习计划和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,通过财务系统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借款。

第十四条 各系(中心)在完成实习任务后,按相应的实习经费数额,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清单等,学院审核通过后通过财务系统报账。

第五章  其  他

第十五条 实习中如有特殊经费支出,须事先报学院审核,经审批后方能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,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,一律由肇事者赔偿,不得报销。

第十七条 对集体外出实习,实习经费经管人在实习结束后要据实向学生公布实习账目。对截留克扣、虚报学生实习经费者,学院将按相关规定查处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